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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发布《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0 浏览次数: 0

第一条 为了节约能源,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约能源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及《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垂直管理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提高公共机构全体人员的节能意识,并做好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